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网站首页走进冠德律师队伍新闻动态法制园地招贤纳士服务咨询联系我们
首页新闻中心新闻动态  
 
冠德所副主任王宏伟律师主办陈X兴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律师的无罪辩护词现在给予发表,欢迎指正!
来源: 点击数:4668次 更新时间:2014-4-28 9:29:23
 

X兴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查起诉检察官:

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X兴的委托,由王宏伟、卓鹏乾两律师担任被告人陈X兴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充分听取陈X兴的辩解意见,复制、通读了全部卷宗材料,辩护人认为陈X兴是无罪的。

一、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能够证明所谓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就是所谓的“被告人的供述”。我们可以通过陈X兴的《询问笔录》确定陈X兴存在有以下行为:

2013210下午,陈X兴应徐X华的要求用摩托车载徐X华到安溪华夏酒店门口。陈X兴在三德路口(隔着马路)观看徐X华与杜X泰等人争论。徐X华与杜X泰等在争论过程中,因为陈X灿的侮辱性语言导致升级为打架。徐X华随即用匕首刺伤陈X灿(重伤),陈X兴站在华夏酒店门口对面观看(也曾经供述过其冲过去想帮忙打架,但是没有参与打架)。

以上事实,从主观上来看,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陈X兴与徐X华有共同的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没有证据证明共同犯罪的犯意已经彼此通达;从客观上来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X兴有参与打架(故意伤害)的行为。本案件在侦查阶段,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陈X兴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不予批准逮捕。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现,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陈X兴有故意伤害的基本犯罪事实的存在。但是,安溪县公安局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能够证明陈X兴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继续追诉陈X兴,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基本准则。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辩护人认为在侦查阶段安溪县检察院已经出色的完成法律监督工作,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从实体和程序提出以下问题,请求依法监督并督促公安机关查清如下事实:

(一)实体方面

1、徐X华为什么叫陈X兴骑车带他到华夏酒店?是他没车还是喝酒了不能开车,陈X兴当时有没有喝酒,为什么会答应徐的请求?

2、徐X华在摩托车上有没有和陈X兴说明要去干什么并且征求陈X兴的意见?

3、陈X兴在车前部驾车是否有带安全帽?陈X兴能否听到徐的讲话?即使能听带徐的讲话,在手机通话相对方的讲话不能听到的情况下,陈X兴能听清楚徐X华和相对方的通话内容和意图吗?

4、陈X兴即使听清徐X华的通话意图,其听到的是徐X华直接召集别人去打架还是徐X华召集别人去争执某件事?

5、陈X兴离徐X华发生争执的地点有多远,具体在那个位置?

6、徐X华等与杜煌泰等双方在争论的具体问题是什么?陈X兴能否听清楚?

7、徐X华等与杜煌泰等双方争论的时间有多长?

8、陈X兴有没有加入争论过程?

9、是什么原因导致争论升级到打架?是突然升级了,还是拉扯较长时间?

10、从开始打架到陈晓灿被打成重伤,双方打架的时间用了多久?

11、陈X兴是否加入正在打架的群体?

12、陈X兴有没有走向打架的群体?(1)如果有,是走到那个位置?是冲还是走?(2)如果有,到了打架地点周围,打架(陈晓灿受重伤)是否已经结束?

13、陈X兴是否动手参与打架?

(二)程序方面

1、为什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只有陈X兴供述,而其他证明陈X兴故意伤害的直接证据几乎为零证据?

2、被害人陈X灿的陈述在哪里?

3、所谓的同案人徐X华等人的供述在哪里?为什么没有调取、举证?

4、所谓陈晓灿重伤的鉴定结论在哪里?

5、案发地点在华夏酒店门口,为什么不提供现场录像视频?

6、公安机关为什么具有存在诱供的嫌疑?例举如下:(1)陈X2013221《询问笔录》,陈X兴陈述:我就在旁边看着,因为我们这方很多人上去打对方的人,现场很挤,我没有上去参与打架。公安问:你是如何参与打架的?不难看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已经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引诱嫌疑人做有罪供述,而不是倾听嫌疑人辩解,因此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因此,辩护人请求检察官倾听被告人的辩解,敦促公安机关搜集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22013222《辨认笔录》公安侦查人员笔录体现:经过陈X兴辨认华夏大酒店门口就是2013210傍晚6点多伙同徐X华打架的地方。在2013222辨认之前,对陈X兴做过两次讯问笔录,陈X兴都没有供述参与打架,为什么辨认现场却承认是伙同徐X华打架的地方啦?公安侦查人员的有罪推定办案方式,越陷越深。

综上,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明显是错案。请求检察官依法督促公安部门及时更正错误,切实维护无罪的人不受到追诉,谢谢!

 

 

     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宏伟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龚晓洪律师成功代理闽金公司工程管理费纠纷一案 下一篇:南安市未成年人许XX涉嫌诈骗一案
 
  友情链接
中国法院网厦门法院网厦门思明区法院法制网厦门律师在线厦门律师网正义网法律界恒进兴信息
首页 | 冠德简介 | 律师队伍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办公环境 | 律师风采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 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13015842号
邮件:fjguande@163.com 联系电话:0592-5357370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惠元大厦904室